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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成普法丨广告委托制作中著作权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 ​

前言

广告宣传是广告主进行产品推广、树立品牌形象的主要途径,一则优良的广告可能会为广告主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目前广告主委托他人进行广告设计和制作是很普遍的做法。本文将对广告委托制作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著作权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分析。

广告委托制作涉及的法律关系 

广告委托制作过程中涉及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委托制作过程中,广告经营者按照广告主的需求提供策划方案、设计方案,并交付广告成品等工作成果,广告主向广告经营者支付报酬。因此,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之间形成委托创作合同法律关系。

委托制作成果的著作权归属 

广告经营者制作成果可能体现为文字、图片、音视频等表现形式,因此便产生了委托制作成果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制作广告,通常会约定由广告主享有广告作品的著作权。若双方未就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则广告作品的著作权归广告经营者享有。但在该情况下,广告主可以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使用广告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那应如何理解“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呢?司法实践中,在界定此种情形下委托人使用作品的范围时,会综合相关因素进行考量,例如:行为所处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立法状况、相关权利主体的认知能力、相关行业经营规律与交易习惯、委托人对委托作品现有知名度和显著性的贡献程度及其使用行为是否给作者带来实质性的经济损失等。

委托制作成果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广告经营者制作的广告作品通常包括文案、字体、图片、音视频等素材。若广告经营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广告作品中直接使用著作权人作品,或设计制作的素材与著作权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则会导致著作权侵权风险。

关于著作权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广告主作为广告制作委托人虽未直接设计、制作侵权广告作品,但若侵权广告作品的设计、制作体现其意志,且其对侵权广告作品享有权利并从中获利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将广告主认定为侵权行为人和法律责任承担者。

风险防范措施

面临广告委托制作中存在的著作权相关法律风险,广告主可采取以下几方面的防范措施:

1、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制作广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避免产生权属纠纷。在著作权归属于广告经营者的情形下,广告主应与广告经营者明确约定自身具体的使用方式及范围。

2、广告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广告经营者应保证其设计制作的素材、成果不侵犯他人著作权,同时明确广告经营者违反该条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等。

3、广告主建立内部的广告审查机制与流程,对自己制作或广告经营者交付的广告作品进行检索、研判及审核。广告主应提升著作权保护意识,在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应主动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报酬。

结语

目前,广告宣传中的著作权纠纷频发,建议广告主重视相关著作权法律风险,避免因著作权侵权等问题对自身的商业信誉及生产经营造成损害。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计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