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成功案例

刘xx诉中国xx报社劳动争议仲裁案

1、案情简介
  刘xx系中国xx报社的外聘人员,2007年与报社的某实验室签订项目任务书,负责广告业务工作,期限为一年,一年后刘xx因工作业绩不好单位决定不与之续签,但未书面通知,且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刘xx申诉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奖金等共计13万余元。本所律师接受报社委托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仲裁。
2、代理意见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岳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诉人的委托,担任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现就本案争议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申诉人要求支付2008年1月—2月的双倍工资没有依据。
  申诉人于2007年2月2日与被诉人签订了书面的《中国xx报社经营中心汽车评价实验室责任人2007年目标责任书》,责任书中明确规定了申诉人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岗位职责、合同期限、遵守的劳动纪律等条款,虽然名称不是劳动合同书,但实质上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要件,应视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7年12月按照被诉人的统一规定,各岗位实行下一年度岗位竞聘,申诉人参与竞聘两个岗位都未成功,此后也未申请竞聘其他岗位,被诉人的全部竞聘工作2007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束,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也正好到期,申诉人从2008年1月15日起已经不来被诉人处上班,2008年1月19日被诉人正式通知申诉人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劳动关系无论从合同期限上还是事实上都已经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只有19天,没有超过一个月,依法不应支付双倍工资,申诉人要求支付两个月的双倍工资更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申诉人要求支付2006年12月-2007年12月的工资差额没有依据。
  《目标责任书》第四条约定:xx实验室副主任基础工资按报社相应待遇人员80%预发,完成考核基数,考核周期结束后一次性补发;完不成基数,不予补发。由此可见,申诉人与被诉人约定的工资待遇是分为两部分的,一部分是按月支付,另外一部分是按照申诉人完成任务情况有条件支付。此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应依照执行。申诉人要求补发考核工资的前提是完成基数任务,申诉人的基数任务是400万,而实际上完成的总合同额只有71.82万,不及基数任务的五分之一,远没有完成基数任务,故要求补发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
  三、申诉人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6条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申诉人事实上也未通过被诉人的竞聘,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更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故申诉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退一步说,即便是按照申诉人主张的2007年1月19日被诉人才通知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申诉人要求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也是没有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所以被诉人不存在无故解除的问题,也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申诉人要求支付2007年5月—2008年1月的创收业务提成无法律依据。
  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第二条规定:xx实验室以确定的到款收入总额为基数,按三档计提费用额度:400万元以下,按24%计提;……劳务费用等。第五条规定:xx实验室支出的总成本与按三档计提的费用额度相比较,节约的部分作为经营中心对汽车评价实验室的奖励,50%作为副主任奖金基数,50%由副主任奖励有关人员。第六条规定:如果费用支出超支,扣回费用超支部分,由汽车评价实验室人员负担。
可见,双方对创收奖励是有明确约定的。2007年度申诉人所管理的xx实验室全年合同总额度为71.82万元,到款额为26.82万元。申诉人的基础目标为400万元,费用提取率按约定应为到款收入26.82万x 24%,即64368元,而总支出合计为159838元,实际结果不但没有任何节约反而亏损95740元。
纵观申诉人在被诉人工作期间的表现,其为申诉人带来的创收和被诉人支出的对价严重不对等,远远没有完成最基本的目标,现又主张高额的创收提成奖励,对被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且既没有事实依据,又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被诉人依据第六条之规定,保留要求申诉人返还超支部分的权利。
  综上所述,申诉人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
                       代理人: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徐阳、杨保全律师
                    2008年2月x日
3、后记
  当事人对仲裁调解结果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