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法治动态

如何理解“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级文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诸多条款都对公司章程有一定的授权,充分给予公司章程自主性,例如:许多条款后边都有一句: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在制定公司章程时,我们应当如何充分利用这些授权性的条款制定最适合本公司的章程呢?

公司章程的约束范围

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对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章程可以自主约定内容的梳理

1、经营范围

依据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公司章程可以自主约定的范畴,股东在设立公司制定章程时,建议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将公司的经营范围扩大,以免将来业务扩展之后,需要修改章程、变更经营范围而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或者因为经营业务超出经营范围忘记变更备案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依据该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可以由公司章程自主约定,但必须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选择。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属于公司最高决策机构的代表,而经理则是公司经营的实际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对外代表公司的人,那么,谁对外代表公司更合适呢?是公司决策机构的代表还是公司的实际执行人呢?根据公司性质及经营范围的不同、以及投资人(股东)自身利益的需要等因素的影响,会有不同的选择,因此,建议股东在制定该条款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或咨询律师,寻求专业帮助。

3、对外投资和担保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无论是对外投资还是担保,都有一定的风险,都可能对股东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建议公司股东在制定章程时就将该问题明确约定下来,对该问题的决策机构及内容均要界定清楚,决策机构最好约定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另建议在章程中将该内容独立为一章进行专项表述。

4、出资时间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章程中应载明的事项均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载明,但是,需要着重提醒的是该条第五项中的出资时间。实践中,由于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现基本采用认缴制,即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与时间由股东自行确定,因此,为避免部分股东迟迟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建议在章程中应当严格仔细约定股东的出资时间、以及不完全履行该义务的违约责任等问题。对于股东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按照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甚至可能需要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于股东的出资时间,制定章程时应当考虑到各股东的实际情况及公司项目的实际需要约定合理且可行的出资时间,千万不能不履行该义务或履行后抽逃出资,同时,作为公司的股东也要监督其他股东按时履行出资义务。

5、股东会的职权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的其他职权。在制定公司章程时,一定要根据公司的性质及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对股东会的其他职权进行约定,若觉得有必要,一定要严格写入公司章程中,以更好的更有效的行使股东的权利。但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以及经营的灵活性,建议谨慎使用该限制性条款。

6、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及应该提前多久通知股东召开股东会议,虽然公司法充分给予了股东的自治权利,但是时间定的过长,不利于股东及时了解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关键性问题,若定的时间过短,会议召开频繁,对股东来说也是一种时间负担,因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定期股东会议的召开时间。

7、分取红利和增资认缴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根据该条的但书条款公司法是允许股东以约定方式改变红利的分取原则,且对该约定的分取方式与比例并没有作限制规定;同时,股东还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以上内容公司法虽未强制性规定必须写入章程中,但是,由于公司法允许股东自主约定,若股东之间有类似约定建议还是写入章程中,为公司之后的工作提供便利、节约时间。

8、股东的表决权、表决程序和议事方式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实践中,大部分公司均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有公司采取人数决(即一人一票),具体哪一个对公司发展更有利,股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进行约定。当然,第四十三条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也包括按出资比例表决或按人数表决,并不唯一指按比例表决。

9、董事长的产生及董事的任期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由于公司法中已经授予股东在章程中对董事长的产生和董事的任期进行规定,因此在章程中应当对此进行详细规定,不能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等类似语句概括性描述。同时,董事长的选任往往涉及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掌握,因此设计该选任制度时,尽量做到严谨、公平,为公司的长远发展铺好道路, 也可以设置副董事长制度,对董事长的权利进行制约。

10、董事会的职权

关于董事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的规定,公司章程也可以增加董事会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职权。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因此是否需要增加其他职权,建议谨慎决定。最后,若公司没有董事会仅有执行董事的话,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依据是公司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该规定的深层意义即为完全赋予股东对执行董事权利的决定权。

11、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这一点公司法自己进行了明确约定,并不允许股东自行协商。

12、总经理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若公司章程对总经理职权有规定的话,公司可以不依照该条第一款的规定赋予该总经理相关权利。因此,在总经理职权这一问题上有诸多空间可以自由发挥,既可以对总经理进行放权,也可以缩小其权利范围,公司章程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操作该职权,达到更好的促进公司良性发展的目的。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监事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但是比例不能低于三分之一(国有独资公司也有类似规定)。

14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职权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七项规定了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的职权也赋予了股东可以扩充其职权的权利。

15、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股权转让也可以不依照公司法该条前三款的规定,可以由股东自主约定于公司章程中。既可以有股权转让无需征得同意、也可以有限制部分股东转让股权等极致性的约定。在实务中,若股东真有对股权转让进行自主约定的特殊需要,则应明确写入章程中,若未写入章程中,则不能产生对抗该条前三款的效力。

16、股东资格的继承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股东可以在章程中排除该资格继承条款,因继承股权资格的确很可能带来一系列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问题,对公司的经营发展造成重大影响,所以也建议股东交该条款列于公司章程之中。

17、公司的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因此,股东可以自由决定公司的解散事由,这对于个别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遇到权益受其他股东或者经营者的侵害时,可以通过约定的解散事由要求解散公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降低损失。但应当注意,随意解散公司对其他部分股东的权利也是一种侵害,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来说也是一种损失,因此,建议谨慎预设公司解散事由,毕竟,设立公司的主要目的,还是希望其可以正常经营,以获取红利。

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充分利用以上公司法中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条款,依据实际需要制定最符合公司发展的个性化章程,以使公司走得更久、更远、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