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法治动态

岳屾山律师解读王宝强离婚声明事件

2016年8月14日凌晨,著名演员王宝强的一则离婚声明引起轩然大波。即便是在里约奥运会如火如荼开展之际,该声明也能在短时间内占据各大新闻头条。演员王宝强在离婚声明中称其妻子马蓉与经纪人存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无法容忍恶意背叛婚姻、破坏家庭的行为,故决定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
针对上述事件,我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提出以下法律观点:

虽然关于这份离婚声明新闻报道铺天盖地,网友的讨论也是热火朝天,但是从法律上讲,该离婚声明并不能达到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目前离婚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协议离婚时,如果是双方自愿,不存在欺诈、胁迫及规避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则由双方自主决定,完全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另一种途径则是诉讼离婚,即双方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存在争议,双方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确认双方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后准予离婚。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离婚都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或者人民法院有准予离婚的生效判决。而类似于离婚声明只是演员王宝强单方表明自己离婚的意愿,不能由此表明其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也就是说,在办理相应离婚手续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之前,王宝强与马蓉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当然,王宝强的离婚声明并非完全没有作用,至少其作为雇佣人在解除与经纪人宋喆的雇佣关系上还是有效的

纵观此次离婚事件,我们可以看见不少要求马蓉净身出户的言论。那么,存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就一定能要求对方净身出户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自愿通过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则按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产生分歧或者协议不成的,则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夫妻一方的不忠实行为就要求对方净身出户。当然,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掌握的原则是在平均分配的基础上,兼顾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利益。

既然净身出户没有依据,那么作为无过错方的王宝强是否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所谓的出轨、不正当两性关系是否能达到《婚姻法》规定的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程度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王宝强的离婚声明内容来看,目前马蓉的行为或许并未达到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所以无权主张损害赔偿。

为杜绝这种夫妻不忠实行为,越来越多人倾向于防患于未然,签订夫妻忠诚协议。 所谓忠诚协议是指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所达成规定夫妻双方忠实义务及违约后果的协议,如违反该协议,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从法理上说,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在任何一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自愿的行为,内容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此类协议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和谐稳定,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抽象的夫妻忠诚义务的现实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与精神,应到法律保护。即是说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尚存在一定争议,各地法院的裁判也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