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是否仍需要通过修正案的形式修正刑法?
自97年刑法颁布至今已有近27个年头,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刘艳红教授认为在97年刑法的基础上继续以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修补无法再维持刑法的统一性,主张推进刑法的再法典化。刘艳红教授在《我国刑法的再法典化:模式选择与方案改革》中写道,“刑法典自1997年颁布以来,在修补式立法、续造型司法以及病理性法条的累积影响下,已经无法通过局部修改维持刑法的典范性、统一性与科学性,这既意味着刑法典的自身发展陷入了瓶颈,也为从整体上进行刑法的再法典化迎来了契机。增设轻罪,设立行政刑法,消弥了法典的统一性,不符合‘大国法治’的中国国情。我国刑法的再法典化应当立足于我国的传统与现实,坚守一元刑法典模式。小国法治重精细,大国法治重统一。推进我国刑法的再法典化,应当在一元刑法典模式下兼蓄本土实践与域外法治,对刑法总则和分则进行实质改革,以此彰显刑法典的中国特色,促进刑法学科三大体系的形成与发展。”是否需要继续以修正案的形式修正刑法,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第二,加大行贿犯罪惩处力度是立法问题还是司法问题?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沈雨晨
《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对照表 | |
原刑法条文 | 《刑法修正案》(十二) |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增设第二款: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说明: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 |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 增设第二款: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说明: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增设第二款: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说明: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 |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将该条的法定刑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明:将一档法定刑修改为两档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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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条 [对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修改第一款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增设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将该款“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修改为“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在第一款增加“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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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将第一款“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行贿罪数额 | |
追究刑事责任 | |
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