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综合所得
新税法建立了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计税制度。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预扣预交税款,具体方法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税款计算方法。(1)累计预扣预缴应纳所得税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2)本期应预扣预交税额=(累计预扣预缴所得税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如果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办理退税,待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款计算方法。(1)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所得税额=(收入-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2)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所得税额={(收入-费用)×70%}×20%。减除费用计算方式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收入额是按减除费用后余额的70%计算,并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所得税额=(收入-费用)×20%。减除费用计算方式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新税法首次设立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各项扣除标准、范围和条件如下:
1、子女教育。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年满三岁至小学入学前)、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值得注意的是,学前教育阶段中的入学前是指入学前的一个月;入学当月、寒暑假以及因病和非主观因素保留学籍的休学等不间断扣除;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需要提供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资料备查;对于每个子女,父母可以选择一方扣除1000元,也可以选择双方分别扣除500元,扣除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继续教育。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但不能超过48个月;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在取得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一次性扣除。这里提醒大家,该笔专项附加扣除由接受教育本人享受,且必须为境内教育。此外,若是某人一年内获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同一个纳税年度内也只享受一次3600元的定额扣除。
3、住房贷款利息。在实际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期间,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这里需要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备查;首套住房贷款的认定以银行按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放贷为准;夫妻双方协商确定由一方扣除,若是婚前分别购房,则婚后选择其中一套房由购买人继续扣除,也可以双方分别按50%扣除,同样,扣除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住房租金。夫妻双方在主要工作城市均没有住房而租房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此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若是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选择一方扣除,不得分摊,一般以住房租赁合同的签约主体作为享受对象,且纳税人及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5、赡养老人。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之间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被赡养人是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且被赡养人无论是一人还是多人,每月标准不变。
6、大病医疗。在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按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五个专项附加扣除均可选择在预扣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但大病医疗专项扣除仅可在年度汇缴时享受。纳税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满足以上条件的,可选择由本人或配偶扣除,若是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满足以上条件的,可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任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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