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企业也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才能更好地管理企业发展。《劳动合同法》赋予了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倘若企业在制定有关制度过程中,未能把握好有关法律规定,则在约束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时候,存在着非常被动的现象。该辞退的不敢辞退,直接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辞退的反被法院判定违反解除,遭至付出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管理成本,对其余在职员工造成恶劣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2、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3、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4、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所以,为制定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管理,我们就制定过程中的有关要求,提醒企业管理人员注意以下几点:
一、民主程序制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采取民主制定的形式。所以企业应当选举职工代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直接召集全体职工讨论。对于有关议题的提出、讨论稿件、会议记录、会议签到表、员工意见等内容,要做好全过程相关材料原件的保存整理工作。
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有的规模较大的企业,对于全国不同地方,仍然适用同一套制度。在此律师提醒:劳动法有关的规定政策,因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严重不平衡性,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要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适时制定符合当地政策的制度。否则就存在极大的用工风险。
三、规章制度应当具有可操作性
具体而言,就是用词准确不产生歧义,员工行为可量化。根据不同的违规违纪行为,制定有梯度性的评价体系。例如根据显著轻微、轻微、一般、严重等不同违规违纪情节,制定相应的分数,分数达到一定即视为显著轻微、轻微、一般、严重等情形。同样的,在员工正激励方面,也可作相应规定。
四、公示程序告知
《劳动合同法》规定应该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方式多种多样。例如公司网站发布、电子邮件通知、公告栏张贴、员工手册发放、规章制度培训及考试、劳动合同上直接约定等方式。每种方式应当保留相关的证据原件,以能够充分证明有关规章制度已有效送达员工为标准。部分地区的政策要求:企业劳动规章制度需报送至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才予以生效。
综上,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既要体现企业用工的自主性,也要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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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杰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