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王女士您好: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这样的协议不能简单评价是否有效无效,在离婚时会依然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从有利于小孩子的成长的角度考虑处理。
离婚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解决,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如果您丈夫在你们离婚时依然认可上述协议,那么你们可以据此重新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如此,你便可以获得孩子抚养权,让对方支付抚养费。如果离婚时,你丈夫不承认上述协议的约定,你们需要采取诉讼离婚。那么法院会从有利于孩子教育、成长的角度考虑抚养权的归属,具体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但是不论孩子由父母中哪一方抚养,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方都应当给抚养费。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李儒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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