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纠纷很多源自熟人、朋友、亲戚之间。在各方合作愉快的情形下,很少注重有关证据的保留,以至于为后面的纠纷争执埋下隐患。事前没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就只有尽量依靠后续的补救措施进行弥补。录音不可谓是一种较好的方式,也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类型之一。对于录音证据如何采集,欠缺法律知识的普通民众可能无法较好地把握有关注意要点,以至于在法院庭审中被法官排除,在案件审理中处于被动,最终导致不利的诉讼后果。本文将有关条文对于录音证据的要求总结如下,以供参考:
一、录音的时间
1、越早录音,取证对象越无防备。时间越延后,可能因为双方沟通的不愉快,也或者对方担心被录音,导致事件陈述不完整,录音草草结束,甚至拒绝通话。
2、选择对方非工作时间进行通话,不要太晚也不要太早,以免引起对方的不快或干扰到对方正常工作而导致录音内容不完整甚至是录音失败。
二、录音的地点
寻找比较安静的场所,或者选择对方信号较强的情况下进行通话,以使录音清晰能够便于辨认。
三、录音器材
小巧、持续录音时间长的设备优先考虑,例如录音笔、手机等。
四、录音内容的具体要求
1、通话内容要明确指出双方姓名、身份(例如:张X,我是李XX)。注意:一定要是身份证上的名字并且是全名,不要报身份证号,以免引起对方的猜疑而导致录音失败。
2、 与案件有关内容要明确提出,如争议发生的前因后果、时间、金额、支付方式(例如:X次分别银行转账XX万、给某人现金XX万)、利息、还款方式等具体细节。注意: 这些细节要和其它证据资料上的细节要保持一致,否则会削弱本身的证明力。
3、采用大白话的方式,不要太过生硬,避免对方猜疑,但一定要完整叙述,且让对方作出明确的答复而非见面再谈等答非所问之词。
4、保护好录音数据,不仅要拷贝到电脑里,还需要将录音电话等设备带到法庭现场,如无录音设备原件,法院可能不会采信复制的录音数据。
五、民事纠纷中,事后补救措施不一定充分有效,甚至对方不给你任何机会补救,所以我们提倡事前防御优先于事后补救。无论对方是否为熟人、朋友、亲戚,如果因为害怕麻烦或者得罪人,而不及时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留存证据,总寄望于事后补救措施,那可能会带来无法承受的困扰。有句老话说得好: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即使考虑事后找律师,也需要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好您的合法权益。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李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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