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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经营者身份是否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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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双十一的时候,我在戴森旗舰店上购买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款网红吹风机。上周到货的时候,发票却是广州的一家商贸公司。商贸公司称受戴森公司委托经营管理。我担心有吹风机会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然而,对方却以超过7天为由不予退货。因此,我想向法院起诉要求三倍赔偿,请问隐瞒经营者身份是否构成欺诈?

姜云凤

律师解答

姜女士您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也就是说。法律规定消费者享对商品信息知情权与对商品及经营者自主选择权,并规定经营者有真实信息告知的义务以保障消费者上述权利的实现。

不同网点经营者所销售的吹风机的质量、经济性以及售后保障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网购是知悉商品实际经营者对消费者极其重要。同时商贸公司和戴森公司之间的协议无法对抗消费者基于法律应当享有的权利。若商贸公司和戴森公司之间的协议内容可能会存在使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商贸公司也应当将协议相关内容真实、明确、及时地向消费者予以提示。若商贸公司在经营网店时确未尽到真实信息告知与提示义务,则构成欺诈行为。您可以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要求商贸公司增加赔偿所购买商品金额三倍的损失。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李儒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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