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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裁定发回重审,我公司仍不能申请执行回转吗?

上海天美公司以北京绿盛公司未支付80万元服务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上海天美公司的诉请,且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之后,上海天美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扣划了北京绿盛公司银行账户70万元并支付给上海天美公司。北京绿盛公司向高院申请了再审,2018年10月,高院提审后,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018年11月,北京绿盛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回转,要求上海天美公司返还执行款70万元及利息,此时,北京绿盛公司的执行回转申请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吗?

分析

关于执行回转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一百零九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且《执行若干问题规定》应属于对《民事诉讼法》的细化解释。

《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一百零九条中明确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那么发回重审裁定是否属于新生效的法律文书呢?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

案件发回重审后,经审理作出的生效判决可能会维持原判决,也可能部分推翻或完全推翻原判决内容,因此发回重审并不必然会产生财产一律执行回转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最高法执监404号】《执行裁定书》中进一步论述,执行回转可能不仅仅是将当事人的财物恢复到执行行为实施前的状态,还可能要补偿当事人因原判错误及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而补偿的数额只有在终审裁判时确定,实施执行回转并非简单地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还需要对返还财产及孳息的数额予以明确。

因此,笔者认为新生效的法律文书应仅指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针对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所涉纠纷作出终局性解决的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发回重审裁定仅是为了启动重审程序,并非为相关案件的最终判决,因此不能据以要求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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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王亚妮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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