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洽谈沟通过程中,我们常常遇到正式合同最终没有订立的情况。很多人就认为,既然没有成立合同,那自然也就没有合同义务。严格来说,这种说法不是很恰当。没有订立合同,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责任,实务中出现比较多的纠纷就是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以上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和类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1、双方的缔约过失导致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双方共同承担
冉某与张某、某保险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再审程序中的二审),冉某将保费支付给保险业务人员张某后,张某出具保险公司的的收费单据,即构成要约。张某未提供证据表明已告知冉某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导致保险公司未对冉某的要约进行承诺(未承保),故合同未成立。保险事故发生后,致使冉某产生信赖利益损失。法院根据当事人双方各自过错,判定分别承担一定责任。
2、单方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田某与长春某建筑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长春公司违背诚信原则,收取保证金后未与田某签订承包合同。判决长春公司承担退还保证金及资金占用损失。
律师提醒: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洽谈合同的过程中,务必履行好一个市场参与者的基本道德和法律底线,切勿利用此过程给他方造成有关损失,否则可能严重影响自身商业信誉及个人名誉,最终得不偿失。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李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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