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一:待岗合同到期后,待岗合同不再延续。
基本案情:2001年4月12日,被告哈尔滨哈发电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许广凤协商一致签订待岗合同,约定许广凤自2001年4月15日至2002年4月14日待岗,待岗期间工资为每月345元。合同签订后,单位未向原告支付待岗工资。2002年4月14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被告单位继续为原告缴纳社保等费用,原告也未提异议,继续待岗。2014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下发了《工贸公司未上岗人员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原告在2014年5月5日前到被告单位报到。原告于同年5月16日向被告提交《关于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说明书》,表示不同意返岗,希望继续履行待岗合同。被告不同意继续履行待岗合同,要求原告返岗,并于2014年6月14日、2014年11月22日两次登报以通知的形式告知原告等员工于11月25日前到被告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继续履行待岗合同并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待岗工资。仲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待岗工资,从自2001年4月起至2014年11月止,按每月345元的标准计算;被告不符,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条司法解释,旨在解决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原用人单位工作,但用人单位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进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而本案上诉人电力公司与被上诉人许广凤之间所涉的是一份待岗合同,不需要确认合同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待岗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就待岗工资等事宜达成新的约定,未从新签订新的劳动待岗合同,被上诉人许广凤亦未提供劳动,故被上诉人许广凤要求上诉人电力公司按一年期待岗协议约定的待岗工资标准支付其协议期满至双方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期间的待岗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②许广凤要求上诉人电力公司支付2001年4月12日至2002年4月14日期间待岗工资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957号 许广凤与哈尔滨哈发电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载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实务要点二:公司撤销岗位,不能直接安排员工待岗。
基本案情:2016年1月27日房某入职阿里健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健康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6年1月27日至2019年1月26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在该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房某从事业务拓展专家工作,阿里健康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和(或)房某的表现调整其工作内容或工作地点,房某的月工资为24000元。2017年1月16日,阿里健康公司向房某下发《待岗通知》,告知因其所属的业务取消,致使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为其协调调整工作岗位两次均未成功,故自次日起安排其待岗,其无需至公司上班,公司将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的80%发放基本生活费等。房某要求公司支付待岗期间工资。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截止到2018年2月,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虽然阿里健康公司主张履行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该变化的原因不在房放,且阿里健康公司并不是全部停产停业,阿里健康公司有义务为房放安排相近或类似的工作岗位。而阿里健康公司只是为房放提供了面试机会而并未实际安排相近或类似的岗位,而是安排房放待岗,故房放未能实际向阿里健康公司提供劳动的责任不在房放,房放有权主张待岗期间的工资。阿里健康公司支付给房放的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补齐。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京03民终11845号 阿里健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载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实务要点三:公司重组时,为员工了相近且不损害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员工不接受后公司安排待岗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2015年9月25日,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公司职工按照人随资产走,人随职能走的总体原则,在重庆建设车用空调器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的人员及重庆平山泰凯化油器有限公司和上海建设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驻在人员,其劳动关系保留在公司,其余人员劳动关系成建制转移至重庆建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由建设机电继续履行公司与职工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变。同时,劳动关系转移至建设机电的人员,其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待遇不发生变化,工龄连续计算。黄娅不愿去重庆建设机电有限公司工作,拒绝签订变更劳动关系的三方协议。因此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通知黄娅从2015年11月1日起在家待岗,待岗期间,由建设公司按月发放400元生活费并代缴五险一金。2015年12月11日,黄娅以因贵公司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迫使通知人向贵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通知人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建设公司寄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5年12月14日,建设公司收到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黄娅于2015年12月14日向重庆仲裁委申请仲裁解除与建设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及建设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重庆仲裁委驳回黄娅仲裁请求,黄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黄娅诉讼请求,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建设公司资产重组,需要将公司涉及摩托车及汽车零部件业务的主要资产和负债转入重庆建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将重庆建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此系建设公司作为企业自身的经营自主权范围,由此导致上述资产和业务涉及的包括上诉人黄娅在内的部分职工工作岗位不复存在,出现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客观事实,在此情形下,上诉人建设公司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决定将上述涉及职工劳动关系转移至重庆建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并保证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待遇不发生变化、工龄连续计算,上诉人建设公司的处理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上诉人黄娅的合法利益,应视为向上诉人黄娅提供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及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之规定,虽然上诉人黄娅不同意转移劳动关系也具有合法依据,但在双方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上诉人建设公司并没有解除与上诉人黄娅的劳动关系,因资产重组后黄娅原工作岗位已不复存在,故上诉人建设公司安排黄娅待岗并继续全额发放工资仍属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了义务,并无违约行为。故黄娅于2015年12月11日以建设公司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向建设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其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予以主张不当。上诉人建设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渝05民终5934号 ,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黄娅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载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李儒娇 律师
律师岳家军,为人民服务!
从优秀走向卓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