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风险
由于经营者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是利用了消费者的趋利性和投机心态,可能影响消费者的交易决定,进而不公平地剥夺其他同业竞争者的交易机会。因此,经营者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时,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风险。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了便于我们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识,有必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概念及规调整主体进行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抽奖式有奖销售
依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下称《有奖销售规定》)第三条中规定,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国家市场监督总局2019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抽奖式有奖销售作出了新的修订。该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向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是否中奖的行为。
抽奖式有奖销售,属于有奖销售的一种,必须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二、抽奖式有奖销售需要公示的信息
有奖销售相关信息做到对奖品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等数据做到公开、透明。应如实标示赠品的数量、名称和附加条件以及赠品的品质要求。如果是及时开奖的,得及时明确开奖情况,避免消费者或相关公众被误导或欺骗。抽奖式有奖销售,在满足有奖销售的同时还得明确活动起止时间、开奖时间、地点、方式和奖品种类和数量、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弃奖条件。
三、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
根据2017年11月4日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在2019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经营者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的适用范围及奖金额作出更细致的规定,对此我们可以作为参考。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行为:(一)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二)最高奖设置多个中奖者的,其中任意一个中奖者最高奖奖金超过五万元;(三)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累计奖奖金总额超过五万元;(四)以竞技比赛、智力竞猜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获奖者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五)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非现金形式作为奖励的,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值超过五万元;(六)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的,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五万元的;(七)以其他形式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奖品或者赠品为非现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其他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计算其金额。
四、税款代扣代缴义务
经营者作为抽奖式有奖销售举办人,对中奖人的中奖收入应代扣代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有奖竞猜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收入所得税调解税的通知》:个人取得的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有奖竞猜的中奖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款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项目征税,使用税率为20%。一律实行由主办单位代扣代缴税款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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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 戴晓婷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