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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辈的抚养义务

前几天接待朋友的电话咨询,张某、梁某系夫妻关系,张某系张某某、王某某之子。张某、梁某二人于2015年生育婚生子张小小。

张小小出生后的2016年1月份至2018年1月份期间,张小小一直由张某某和王某某二人抚养,现张某和梁某欲离婚,张某某和王某某二人欲起诉张某和梁某,要求张某和梁某给付张小小由张某某和王某某抚养期间的抚养费。

针对上述张某某和王某某的主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抚养自己的孙辈是否属于约定俗成?如果家庭成员之间也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张某某和王某某抚养张小小是否就是应当的呢?


律师认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年轻夫妻家务啃老,作为年轻夫妻的父母经常出于亲情、人情等考虑,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年轻夫妻做家务、带孩子,此种情形无可厚非,但是年轻夫妻的父母为年轻夫妻做家务、带孩子并不是他们的法定义务所在,并非理所应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多部法律均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因此,在未成年人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对未成年人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针对上述案件情况,张某和梁某对张小小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张某某和王某某对张小小的抚养并非法定义务。



在张某某和王某某对张小小无法定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其二人为抚养张小小支出的费用,是否可以向张某和梁某主张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亦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代替其父母抚养未成年人的,可以构成无因管理,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向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支付相应的费用。结合上述案件情况,张某某和王某某在2016年1月份至2018年1月份期间抚养张小小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其二人可以要求张某和梁某给付,并且按照上述规定,张某和梁某亦应对上述必要费用予以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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