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首先,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被撕掉后重新粘贴而成的单据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其次,借条是以其文字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而且又是原件,因此,原告若以撕毁的借条作为主张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是可以的。但是,应注意以下几点:
1、无论借条是否有撕毁的事实,原告都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即已经将借款给付了借款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可见尽管有借条,也要等到借款人收到借款时,该借款合同才能生效。这主要是因为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因此,在以借条作为诉讼证据时。出借人还必须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当然这主要针对的是大额的借款,对于一些小金额的借款,如本条第一项所述,可以直接给付现金的,则不一定需要受到此限制。
2、 被告(借款人)如果主张撕掉借条即意味着已经偿还借款,应该怎么办?
尽管被告如此主张在现实中不乏实例,许多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偿还了借款后都是将借条收回并撕掉,但是,若被告如此主张,作为原告一定要知道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被告光说并不能证明其已偿还借款,只要原告不认可,被告就应当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明其已偿还借款。
在借贷关系中,作为出借人应当树立证据意识,在借款的时候,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及时出具借条或借据,并且在借条上注明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及利息等基本情况;同时,在偿还借款本息过程中,借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及时出具收据,或者将还款情况在借条借据上注明,并由出借人签名,防止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要提高对借条借据重要性的认识,既要妥善保管好借条借据,防止借条借据灭失或者损毁,也不能随意将借条借据交由他人,防止借条借据被当事人或者他人撕毁导致举证困难,避免因证据保管欠当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吴丽勤 律师
律师岳家军,为人民服务!
从优秀走向卓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