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进步,如今诉讼中的证据也已经开始呈现出新形式。而录音以其独特的优势越来越受广大民众的喜爱,原因有三:
第一,人的声音就像指纹一样是独一无二的,具有唯一性,所以对话双方想不承认都不行,一做鉴定很容易就能分出真假;
第二,录音证据还有一个优势就是对话的互动性,有问有答,有来言有去语,在对答之间,对话方必然承认、否认或者默认一些事实,所以从双方或者多方的前后语言上很容易听出或者推出事实真相是什么;
第三,录音取证较为容易实现,方式也较为简单。那么法律对录音证据是如何规定的?录音证据的合法性都有哪些要求呢?
一、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录音取得过程中必须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的,切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由此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二、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原始状态呈现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三、对方的言论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
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四、谈话内容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
交谈地点应尽量选择在相对较安静的地方进行,方便交谈,也利于获取高质量的录音效果。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例如,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
五、对于谈话内容应事先做好计划,有技巧有针对性地进行交谈
录音取证宜尽早进行,此时被取证人还没有经过过多的质询,防备心理不强,对于交谈内容也更容易是实事求是的表述,没有过多掺入个人的主观思想,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交谈,但要注意不要涉及个人隐私、商业机密,当然也不要使用威胁、恐吓等词语。
六、录音的对象必须是承担义务的一方
只有本人作出的承诺才对其行为具有约束力,对于对录音不承认是其本人的情况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七、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应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交给法院。
八、电话录音可以公证
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公证的录音可以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接,另外公证费用也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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