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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保底承诺风险知多少

近年来,个人之间因委托理财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受托方大多为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等专业机构的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等人士,为了招揽业务,在委托之时往往会对委托人作出保本或保收益的保底承诺有了保底承诺就可以放心大胆地投钱了吗?司法实践中,对于代客理财协议中保底条款的效力究竟如何认定?笔者结合自身经办的诉讼案件对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进行归纳如下:

笔者代理的案件是这样的,张某是某期货公司的投资经理,与王某达成委托理财协议,约定账户由张某全权操作,如产生亏损的,则20%以内的部分由王某承担,超过20%的部分由张某承担。为此,王某前后投入约250万元,账户操作过程中,因行情大跌最终导致王某亏损220万元。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20%以外的亏损金额。

经检索最高院、上海高院、一中院和二中院近几年的相关案例,笔者发现,各级法院对该问题的观点不尽一致,总结下来:

1、最高院、上海高院、一中院的观点认为保底条款无效,并且保底条款作为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因其无效导致合同无效

最高院、上海高院、一中院均认为,保底条款免除了委托人应承担的部分投资风险,使民事权利失衡,既不符合民法上委托代理法律制度的构成,也违背公平原则,故应认定保底条款无效;且保底条款无效也最终导致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整体无效。

2、二中院的观点认为保底条款未违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二中院认为,鉴于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无明确否定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效力之规定,委托理财关系中的当事人作为自然人身份的商事主体,在协议中约定保底条款,是当事人双方以意思自治的形式对受托行为所设定的一种激励和制约机制,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理应受到尊重。

从以上法院的观点来看,保底条款的效力确实争议较大,但大部分法院对此均持否定态度。因此,对于广大的投资者来说,约定保底条款绝不是万无一失的保障自身权益的最佳选择,如最终涉诉,法院有可能不支持保底的约定,投资亏损的风险不能完全避免。

对于如果已经约定了保底条款,且受托方已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的,该损失在投资者与受托方之间又应如何分担呢?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保底条款和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法院的相关案例,对于合同无效之后,法院会根据个案实际情况来判定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及相应责任。除非投资者有较为明显的过错,否则法院一般会判定受托方承担主要责任,理由在于受托方基于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的职业身份,相较于投资者理应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及专业知识,且应当具有更强的法律意识,故应承担主要过错,具体的责任比例每个案件各不相同,过往的案例中认定受托方承担60%到80%的责任居多。

综上,法院对于保底条款的效力大部分持否定态度,为保障自身的资金安全,投资者应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认为有了保底承诺,委托他人进行的投资就万无一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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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张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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