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本所简讯

如何解雇“泡病假”员工

泡病假是指员工不想提供劳动,以生病为由,享受公司提供的病假待遇。遇到员工没病装病、小病大养的情况,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就以下案例说明,公司要解除与泡病假员工的劳动合同,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员工王某于20091214日进入美延维修公司工作,自2014219日起,王某分别以发烧、急性肠胃炎、腰间盘突出等病情为由,多次通过给公司总经理发送短信或邮件的方式请假至531日。病假期间,王某向公司提交了某医院出具的病假建议书、就诊记录等资料。公司发现王某提交的病假证明存在问题,201458日,公司函告王某,要求其提供自2014219日起全部与病假相关的病假建议书、挂号凭证以及就医记录等。王某对公司的函告内容不予理睬。鉴于此,公司以王某拒不提供病假证明为由,认为王某病假不能成立,属于旷工,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以及王某已领取《员工手册》的确认信、王某的请假短信、往来邮件等证据,并且公司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至某医院查询王某的就诊记录。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院并未查找到王某提交给公司的病假建议书等相关记录,王某提交的病假建议书真实性不予认可,所以对其主张2014年219日至2014531日是病假期间不予认可;公司《员工手册》中对病假的流程、请假手续以及提交的资料等有明确规定,王某在公司告知提交病假证明后拒不理睬,也未提供进一步的病假证明,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属于旷工。公司有权以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前述案例,公司如要解除与泡病假员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公司可在内部规章制度中,对请病假的流程、需提供的病假证明资料做具体的规定,并且明确无法提供病假证明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认定病假不成立,按照旷工处理,旷工达到一定天数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也可以对员工不诚信行为的处理作明确规定,提供虚假病假证明材料的,公司可直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第二,前述规章制度应当向员工公示,员工明确知晓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前述案例中,美延维修公司提交了王某已领取《员工手册》的确认信,可以认定王某知晓公司的相关规定。除让员工签字确认领取《员工手册》外,公司也可采用组织学习培训的方式,由参加培训的员工签字确认;

第三,有证据证明员工存在泡病假的事实,比如员工无法提供病假证明,或员工提交的病假证明内容之间存在矛盾的;

第四,公司除了要掌握前述证据之外,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前,还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知工会,避免程序上的瑕疵。

综上,面对泡病假的情况,公司不要一气之下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要先冷静考虑一下是否有完备的规章制度做后盾,否则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律师岳家军,为人民服务!

从优秀走向卓越!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张艺颖



图片源自于网络,如有不当或侵权请联系我所,我所将立即删除。

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