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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可否获得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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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2016年9月,在下班途中与张某醉酒后驾驶的川AXXXXX轿车发生碰撞,钟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出现场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张某及其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共向我赔付了50余万元。我儿子钟某是某餐饮公司员工,他的死亡已依法认定为工伤,但是某医保局在支付其工伤死亡保险待遇时,在应拨付的工伤死亡保险待遇60余万元中扣减了钟某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赔偿金50余万,只同意支付差额部分约10万元。请问:我儿子钟某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能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成都市 钟女士

律师解答

钟女士,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您儿子是因第三人行为引发交通事故致其死亡,第三人及保险公司已依法承担了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您儿子的情况已依法认定为工伤,由于我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应当扣减第三人赔偿部分,也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或工伤基金追偿权(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因此,您儿子的情况可享受双份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等规定,均认可了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即受害人可获得双份赔偿。

综上所述,您可依法向该社保局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撤销某社保局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金审批决定,并责令某社保局重新对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金进行核对、支付。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任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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