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近日,广州市一业主终于搬进了自己的新房子,但是小区业主收楼时发现,阳台洗手盆仅巴掌大,跟买房前看到的样板间不一样,手都放不下去,能叫洗手盆吗?对比图显示,该洗手盆仅一个手机的大小。对此开发商回应称,样板房的定价比业主所购房屋定价高,产品也有所差异,虽然盆的实用性可能还要推敲,但购房前也没有承诺过具体大小。目前,开发商与业主协商解决中。业主表示,这样的洗手盆根本不能在以后的生活中使用,大多数业主都选择了拆除后自己重新装修。
律师短评:
商品房在我国已经有40年的历史,经过这些年的发展,房子的市场属性也逐渐扩大,让购房者最劳心伤神的莫过于交房后的装修问题,于是机智的开发商就开始推出各种简装房、精装房。看起来让消费者省心,但收房的时候问题就出现了,各种装修不合格、描述与实际不一致的例子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收房即维权的魔咒,像案例中的广州业主已经不是头一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可见案例中开发商所提供的洗手盆显然不能实现其应有的用途。此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无条件更换。
至于开发商样板房的定价比业主所购房屋定价高,产品也有所差异,并且购房前也没有承诺过具体大小的说法,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也就是说如果在介绍样板房时开发商没有明确向业主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与样板房是否一致,就应当按样板房的品质交付。所以开发商的辩解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此之外,某些开发商在约定交房期仍达不到交房条件,或房屋配套设施存在质量瑕疵,为了转嫁风险,规避责任,利用购房者急于收房入住的心理,要求购房者先签收入住交接单,然后再进行验房。一旦购房者没有防范而与开发商办理交房手续,不但今后难以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还常常造成房屋或配套设施的质量瑕疵和保修维修的责任不明。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先验收,后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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