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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物品,未签合同的带来的麻烦

3月5日,大庆晚报以《饰品柜存瑕疵引退货纠纷》为题,报道了做饰品生意的刘女士,在某玻璃不锈钢磨边厂,定做了一个白钢饰品柜,价格为1500元,当时交了500元定金。刘女士还提供了一份饰品柜的设计图纸。10多天后,刘女士还提供了一份饰品柜的设计图纸。10多天后,刘女士去取货时发现,饰品柜表面有多个焊点,柜门的合页还露在外面,她拒绝接货,并要求厂方退还定金,但厂方不同意。经司法所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厂将对饰品柜上存在的瑕疵进行处理,刘女士支付800元钱再拿走饰品柜,二人握手和解。

本案属于典型的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厂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刘女士为定作人。
为什么说双方都是有一定责任呢?
刘女士作为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提供材料、技术资料,协助承揽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准备工作。刘女士先后提供了两份设计图纸,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但图纸并不规范。口头约定又不详细,而且没有书面协议,导致该厂制作出的饰品柜与刘女士心里想的存在差距
而该厂责任在于,制作出的饰品柜表面有焊点,工艺上存在一些瑕疵。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但是该厂并没有及时与刘女士进行沟通的情况下就完成了定制工作,故其存在一定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饰品柜工艺上存在一些瑕疵,并没有达成刘女士的质量要求,故厂家减少报酬至800元钱,并对饰品柜瑕疵进行处理,刘女士再拿走饰品柜,二人握手和解。
本案中双方并没有形成书面合同,虽然承揽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是口头的承诺难以记录约定事实的存在,而双方的书面承诺,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当一方合同违约时,可以为另一方提供法律救济途径,故建议大家在以后的日常生活中尽量采取书面合同,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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