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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

引言:

又到了一年一度"315",各种商品质量问题不断浮现于新闻媒体,既有奥迪车异味致癌的新闻,也有商品房墙皮脱落伤人的报道。商品质量问题层出不穷,几乎不能杜绝,大多数情况是按下葫芦浮起瓢。作为消费者,面对不可避免的商品质量问题,通晓依法维权之道实属必须。

消费者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15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如下权利:

一、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二、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三、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下面我们就来讲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如何救济?

01

※合法的救济途径: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2

※责任承担方式:

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三、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五、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小提示: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违法者终将自食其果。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李庆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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