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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凭证不是退款唯一证据

近日,黑龙江省《新闻法治在线》栏目记者,就收款凭证不是退款唯一证据的问题,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曲鸥律师。

近日某女士在早教中心为孩子咨询早教课程时,早教中心工作人员为了促成交易向某女士表述可以先交500元预付款,如果某女士决定办理后可以补足全款,如果某女士决定不办理可以将500元退还给某女士,因此某女士按销售人员所说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该早教机构交纳了500元预付款。但工作人员并没有为某女士开具交款凭证,后某女士经过考虑决定不在该早教中心办理课程,因此到早教机构要求退款,但早教机构却以当初给某女士办理人员已离职,且某女士无法提供交款凭证,无法确定某女士款项是否已退还为由,拒绝给某女士办理退款。

曲律师表示,虽然某女士没有收款凭证,但某女士的转款记录清楚的记录了某女士已将款项交付给了该早教机构,做为商家在某女士支付了预付款的情况下,本应向某女士出具有效收款凭证,此为商家应履行的义务。至于商家所述因为原销售人员离职无法确定该款是否退还为由拒绝退还某女士预付款是无任何法律依据的。首先某女士能够提供有效的转款凭证,可以证明该款项已经由某女士支付给了商家。未开具有效交款凭证过错方在商家,由于某女士主张商家未开票据属于否定性的消极证据,不需承担举证责任。反之商家作为经营者对是否返还该款可以通过查账的方式进行确定,如果确已返还商家应举证证明,否则商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不能以某女士无交款票据为由拒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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