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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中标无效情形的法律规定汇总

首先,小编带着大家了解一下招标投标活动的流程:

招标项目审批手续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投标/投标保证金/撤回或撤销开标评标委员会评标中标通知书订立合同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第66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

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暂停招标的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5462条)

1.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重新招标的情形(《招标投标法》第284264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82条)

1.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

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4.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投标无效的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37条 《政府采购法》第33条)

1.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其投标无效;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投标无效;

3.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4.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5.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6.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中标无效的情形(《招标投标法》第505253545557条)

1.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3.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4.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6.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任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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