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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校园侵权有关的裁判规则

人民日报报道1月8日上午11点17分左右,在北京市西城区宣师一附小右安校区内发生一起男子伤害学生事件。这是继2018年10月26日,刘某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一幼儿园门口持菜刀行凶事件后的又一起校园侵权事件。人们十分关心校方对该事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此,需要公安机关查明事实以确定校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几则与校园侵权有关的裁判规则以期对大家的判断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希望校方加强校园安保工作、培养学生安全意识。

实务要点1:

同学之间打架斗殴导致一方受伤的,应综合考虑学校是否及时发现并制止,以发现后处置是否恰当判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案件:安阳市第一实验小学、张某甲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案 (2018)豫05民终115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实验小学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本案中张某甲与王某甲在课间发生争执进而引发打架事件,第一实验小学未安排老师进行必要的巡查,对该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直到上课后张某甲因疼痛不止而不停哭泣时,老师才发现并进行相应的处置,学校在事件发生后的处置亦不及时。一审法院据此判令第一实验小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安阳市第一实验小学主张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2:

限制行为能力人,因个人原因在上学时受伤,校方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宫某、天津市瀛海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案 (2018)津01民终938号

来源:裁判文书网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宫某虽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事发时其已经年满十四周岁,足以有简单的自我保护能力,瀛海学校在体育课上安排的跳跃障碍活动是较为简单的运动方式,并非高风险、强对抗的运动,以宫某的认知能力,在无其他侵害行为发生的情况下足以保护自身安全。宫某称其在跳跃过程中一条腿被棉垫绊倒,单腿落地后受伤,宫某摔倒时亦未发现有其他干扰或侵害行为发生,也没有举证证明瀛海学校的教学过程及运动场地和器材存在瑕疵。瀛海学校在事发后积极联系急救中心,及时将宫某送往医院治疗,并及时联系家长,第一时间采取了相应措施,已经尽到教育、管理、及时救治的职责。故在没有证据证明瀛海学校在此次事故中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其对宫某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宫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9元及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宫某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宫某虽然主张瀛海学校在组织此次体育课教学活动过程中存在过错,但未能举证证明瀛海学校过错责任。瀛海学校在事发后积极联系急救中心,及时将宫某送往医院治疗,并及时联系家长。积极采取了相应措施,尽到教育、管理、及时救治的职责。因此宫某要求瀛海学校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第三人侵权,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张杰严与刘国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2014)河民一初字第149号

来源:裁判文书网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刘国军与二名十六、七岁左右的男子到学校找汪加俊发生打架,原告张杰严在劝阻双方中被被告刘国军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伤,被告刘国军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国军事发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刘正聪、陆永香作为被告刘国军的法定监护人应与被告刘国军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杰严作为被告河口瑶族自治县第二中学的在校住校学习的学生,被告河口瑶族自治县第二中学对原告的人身安全负有管理职责。校外人员被告刘国军与二名男子到学校找学生汪加俊发生打架行为,被告河口瑶族自治县第二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被告刘国军伤害原告的后果。因此,被告河口瑶族自治县第二中学校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30%的补充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李儒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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