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住在江北区的章某最近加盟了一个大品牌健身会所,于是在江北区盘下一个门面,通过前期的宣传,招收了一批健身会员,准备于农历新年春节完毕后正式开张。于是章某在淘宝某器材店(位于山东嘉祥县)购买了相关器材,然而淘宝店告知遇到春节暂停发货。春节后虽然发货,因为各种原因一直未到货,时间超过了淘宝规定收货时间,款项已自动打至淘宝店家账户。后来经了解原来是运货车辆发生事故,造成货物毁损。淘宝店既不退款也不补货,并且因此迟延开张导致部分健身会员退款。经反复与淘宝店协商,未能就退款以及赔偿会员退款损失等费用达成一致意见,章某咨询如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合同是否成立,章某能否要求淘宝店退款及赔偿会员退款损失?二是章某能否在当地起诉淘宝店? 三是货物毁损的损失由谁承担?
针对第一个焦点,认定合同是否成立,应当遵循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进行判断,即对双方是否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交易行为予以认定。淘宝店将其待售体育器材的名称、型号、价款、库存等详细信息陈列于淘宝网之上,内容明确具体,根据法律规定和一般交易观念判断,符合要约特性。章某通过淘宝网在其显示库存有货允许购买的状态下选购,并在确定送货地址、付款信息之后确认订单,应当视为完成了承诺,章某与淘宝店之间的买卖合同业已成立。淘宝店因货物毁损单方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属违约行为,且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因此章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请求退款并赔偿损失。当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章某退还会员款项的事实,系另一法律关系中的事实,并不能直接作为赔偿损失的依据,章某须对健身合同解除与实际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和合理性予以充分证明,否则法院无法支持其赔偿诉求。
针对第二个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有效约束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实践中,网络购物中收货地一般均为消费者住所地,消费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权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消费者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以实现解决纠纷的最大便利化和有效降低诉讼成本。本案中,若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且买卖合同收货地为江北区,淘宝店公司地址在嘉祥县,故章某有权选择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或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针对第三个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若章某与淘宝店没有特别约定,则器材毁损的风险由淘宝店自行承担。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李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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