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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定金、订金与违约金有哪些法律区别吗?

  日常经济生活中,我们都会购买形形色色、大大小小的商品,也少不了沟通商品价格及付款方式,如何掌握讨价还价主动权,首先要弄懂定金、订金与违约金是什么、有什么不同。事实上,一方面是卖方担心客户不付款或不按时付款的财务风险,一方面是买方担心货物不交付或迟延交付或交付不合格的商业风险,基于此,买卖双方大多通过签署预购协议等方式,明确约定定金、订金与违约金的内容,那么这三金会有哪些法律区别呢?

定金

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之债的履行,在订立合同时或合同履行前,由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的担保方式。定金是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仅适用于合同之债的情形,且一般由承担付款义务方给付定金。定金担保属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设立,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担保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定金担保有最高数额限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具有双向担保的作用,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即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可抵充价款或返还;合同不履行时,适用惩罚性规则,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法律对定金的规定主要有《担保法》第六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部分、《合同法》第115、11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订金

订金是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采用的习语,并非是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付款方式,并不具备担保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一般情形下,没有特别约定,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

此外,有一点值得注意,我们与房产开发商签订房屋认购协议时,不仅需要关注协议约定的是定金或是订金,更需要审查认购房屋是否满足商品房预售条件,也就是说,房产五证是否齐全。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故在房产开发商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建议买房人不要给付订金或诚意金,避免合同履行中负担违约风险。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既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又具有惩罚违约一方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当事人双方可自行约定违约金数额,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合同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行为,换言之,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我国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同时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实务中,当事人如果认为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30%或者低于实际损失的,可以向法院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或者予以适当增加。

有一点提醒大家,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

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通常来说,守约方根据违约金条款,就可以补偿自己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然在定金条款对守约方有利时,守约方也可以适用定金条款,按照定金罚则弥补自己的损失。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任露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