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电视台《新闻法治在线》栏目记者,就关于支付货款后不给发货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问题,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佘圣男律师。
根据记者所述,哈尔滨刘女士称其经常通过微信订货然后销售。但是最近一次她在给卖家转账后卖家迟迟没有发货,结果发现再发微信也没有人回,打电话也没有人接,刘女士意识到自己可能受骗了,于是找到记者寻求维护自身权益的办法。
佘圣男律师认为:根据《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因此,双方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是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买卖合同成立后,按照双方的交易习惯,买方在付款后卖方应当按照约定进行供货。因为双方之间对于供货时间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卖方迟迟不履行供货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佘圣男律师提示:双方在买卖货物的时候尽量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对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的约定,避免将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出现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