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微信语音是录音证据,属于证据类别中视听资料这一类,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要看是否具有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表明,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具有合法性不代表具有证明效力,证明效力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来实现平衡各诉讼方的利益;客观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关联性与待证事实相关。微信录音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具备证明效力:
1、原始记录。误删、手机丢失等问题,都可能导致证据的灭失,可以采用截屏、拍照、导出聊天记录、或微信的收藏功能来保存。同时,一旦记录形成不得再行处理,保持记录的真实性、连续性。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
2、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谈论内容及意思表示均有明示,如借贷中,聊天双方的身份、借款金额、日期等因素在微信语音中都应当表述清楚,对于借款的事实的认定准确。
3、其他证据相印证。录音证据具有易变、难辨识等特征,其单独作为裁判的依据并不充分。因此,录音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
虽然满足以上条件的微信语音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在普遍实务中,建议广大网友在涉及金钱、重要物件、珍贵物品等信息往来中,尽可能的使用文字聊天模式,并在有争议的聊天内容中将事情来由及时间、金额、人物等重要信息全部表述清楚,且及时截图保存。除微信聊天以外现存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其他更有效的交流方式以做证据留存,如邮箱、书面通知或催促、短信、录音录像等,以上证据若相对不足,可以与微信语音共同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