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5日,深圳一名女子在吃宵夜时,遭到一名上半身赤裸的陌生男子强行猥亵,幸好被店主等人及时制止。11月20日,警方通报称,涉事男子被行政拘留10日,而见义勇为的店主 曾某被罚款200元。为什么见义勇为还要被罚呢?
2018年11月24日,北京新闻广播《新闻2108》就此事件采访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
下为《新闻2018》微信公众号刊发内容全文:
11月19号,微博网友只想看到真正的阳光发帖称,11月15号晚上,她和家人外出吃夜宵,被一名上身赤裸的男子猥亵。多亏店老板等人出手施救。事后,猥亵男子被警方行拘,该男子的家属找到店老板,要求赔偿。
随后几天,只想看到真正的阳光连发多条微博,称猥亵男子仅被警方行拘10天,店老板却被警方罚款200元,对此处理提出质疑。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
11月21号晚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官方微博通报了这起事件:11月15号晚上11点多,违法行为人林某鹏(男,25岁)饮酒后来到龙岗区鸿基路附近某火锅店门前,突然搂抱正在与亲友吃宵夜的占某莎,拉扯中双方均倒地。饭店经营者曾某等人及时上前制止并将林某鹏控制。但在林某鹏已被控制,等待警方到场处理的过程中,曾某再次用脚踢打林某鹏头部,所幸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通报表示,目前林某鹏因猥亵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就林某鹏家属反映林某鹏被曾某殴打的情况,公安机关在肯定曾某等人见义勇为行为的同时,对曾某在已制止违法行为后再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过当行为进行了普法教育。综合考虑动机、情节、后果等因素,公安机关对曾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
深圳警方公布了事发时完整视频
对于为何事后踢林某鹏一脚,曾先生表示,当时自己也很生气,看见林某鹏还看着受害者,担心他再起来侵犯,就踢了一脚。
记者与遭猥亵女子的丈夫郑先生取得联系。郑先生表示,看了警方通报及警方发布的视频,郑先生认为,曾先生的这一脚合情合理,因为当时林某鹏坐起来之后,眼神估计也是很凶狠的。店老板看到发生这种事情,肯定要阻止他再次施害。谁都没办法保证他会不会继续对其他人做出伤害。
专家观点
岳屾山
首先这个判罚是有道理的,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来进行处罚的。
火锅店老板的理由其实在当时的环境下也许会是有道理的,但是实际上,并不能够因为别人的这种目光而去实施这种打击行为,因为这个时候不法侵害已经被制止了,而且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已经丧失了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能力和条件,那这个时候再对他进行打击,我们认为这个就是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所认定的殴打他人或者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是500元以下罚款。罚款200元应该是按照比较轻的这个程度来进行的处罚。
当然可能大家会接受不了见义勇为行为结果还要被罚款,但确实功是功过是过,他的这种殴打他人的行为确实应该受到处罚。
岳屾山
见义勇为首先有几个必要的条件,第一个就是有不法侵害的发生,第二是这个不法侵害是正在实施的过程当中,第三个就是你的这种防卫行为或者说使用暴力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并不是说是为了报复的心态,然后就是制止不法侵害的程度应该是适当合理的,而不是过度的。
就像在本案当中,对方正在实施猥亵妇女的行为,这是一个不法侵害,而且正在发生过程当中,火锅店老板过去把他揪起来,这个时候比如说他的手抓着这个女生不放的时候,你为了把他这个手抓开,使劲掰着的时候可能会造成一定的伤害,这都是没问题的,造成伤害的话也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如果说本来你可以把他手掰开,结果你拎起把菜刀给他砍了一刀,可能就超出了制止的必要限度了。
另外,受害女子的丈夫郑先生对警方的对警方的处理有异议。他认为,整个过程中,林某鹏在公共场合有扑倒、夹腿、掐脖、抚摸等动作,已经构成刑法强制猥亵罪。郑先生向记者表示,他将会申请行政复议。
岳屾山
强制猥亵是刑法的规定,是说以暴力胁迫或者是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个是需要以暴力胁迫的这种方式来猥亵他人,本案里面猥亵行为是有的,但是他的这种猥亵行为是不是已经严重到需要用刑法,或者说用判刑的这种处罚,那这就稍微超出了一些限度。
因为入刑还是有一定的标准的,不是说只要猥亵了他人可能就会被处以刑罚,因为我们前面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这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只有更加严重的才会进行刑法的评判。从报道上来看,这个人是实施了这种搂抱、还有一些其他手脚的动作,但很快就被制止了,还没有严重到需要用刑法来对他进行处罚。
微信编辑 | 杨迪
编辑、采访 | 瑞先、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