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电视台《新闻法治在线》栏目组记者,就承包合同履行存在争议,如何维权问题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辛烨律师。
2018年9月,承包人于先生与发包人张先生就铝单板安装及相应工程达成一致,全部工程共涉及四个地点,但双方仅就其中一处地点的工程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开缝打胶部分的铝单板承包单价为35元每平方米(包括打胶),密封不打胶部分为25元每平方米。工程结款方式按照工程进度结款,此工程共结款3次,前两次每500平方米结一次,结款结到80%,余款工程完工一个月内结清。
而在之后合同的实际履行当中,四个地点的工程几乎同时开工,于先生称其共完成8万余元的工程总量,而发包人张先生仅于10月末支付了36500元。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于先生认为对方存在违约,但究竟该如何维权?
辛烨律师认为,根据于先生的描述及其提供的书面合同可知,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承包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当中,双方仅就其中一个地点的工程达成书面合同,其余三个地点均为口头协议,且在实际履行当中,对于完成的工程总量、工程款均存在较大争议。如果于先生认为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则建议于先生应当组织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双方的证据情况作出裁判。
辛烨律师建议,虽然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形式要求较为宽泛,但口头协议往往会给当事人的后续维权举证带来难度。因此,建议广大市民朋友在订立合同时,尽量签订书面合同,避免口头协议,并且对合同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合同的给付内容、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作出详细的约定,保留双方履行合同中形成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