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共同关注》电话采访,就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发表新闻时评。
岳屾山律师指出,从视频中能够看到,女乘客殴打或者击打正在驾驶公交车辆的司机,这种行为可能会引发公交车出现危险的后果,她应该是能够预见到的,因为方向盘在司机手中,如果方向盘一偏就会发生很严重的后果。所以她是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预见或应当预见这种后果会发生,但是没有预见或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避免上述后果的发生,这在刑法领域属于过失。
同样,司机在驾驶车辆时,作为一个专业人员,当然知道在单手把持方向盘并与女乘客进行殴打或防御时,会导致机动车发生危险。但他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他认为他的技术足以保证车辆不出现危险。在刑法理论上而言,有些犯罪由故意构成,有些犯罪则由过失构成,就像《刑法》第115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判处刑罚,第2款规定了如果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无论是司机还是女乘客,他们均以过失的心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造成了后果,这个时候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岳屾山律师表示,在女乘客和司机均死亡的情况下,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相关规定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民事责任方面,公交车承载旅客、运输旅客到目的地属于一种运输合同关系。因为没有安全地将旅客运送到目的地则属于一种违约行为,车上旅客可以向公交公司主张因其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当然,在这当中还存在一种责任竞合,就是司机和女乘客的殴打行为或争执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这其中,女乘客和司机的行为也属于一种侵权行为,而且两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后果的发生,乘客的家属也可以向两人主张侵权责任。
岳屾山律师强调,本案中,司机冉某的处置明显是不当的,在这种紧急情况下,为避免车辆发生危险,他应当停车后再来制止女乘客对其的殴打行为,但他采取的却是反击或防御的措施,并且单手放开了方向盘,这是非常危险的行为。
公交公司应该对司乘人员进行有必要的、针对性的培训,在紧急情况下或者在此类情形下,应当如何避免危险发生,如紧急停车或者报警等求助行为,包括可以向车上的乘客发出求助的请求,要求或者请求这些乘客制止类似女乘客的殴打行为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岳屾山律师提出,对于其他乘客来讲,发生了争吵或者发生此类危险的时候,乘客有权利制止但没有法定义务去制止,因为对他们来讲,他们并不具有维护车辆安全运营的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对于乘客而言,希望乘客能够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尤其是在高速行驶的车辆上,司机是绝对不能够被打扰或被攻击的,一旦发生这种情况,乘客应该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勇敢地站出来。
从根源上分析,很多事情其实只是一个很小的矛盾,最后却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如果其他人采取这种行为或者之前曾有过轻微的违法行为、过错行为时,有关部门能够进行及时的处理,让他受到应有的惩处,避免因为有小错不受处罚从而漠视规则或者对法律不心存敬畏的情况。所以,在这一点上,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加大惩处力度,有一起处罚一起。这除了对其本人之外,对其他人也是一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