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序较为复杂,涉及建筑设计、建材选购、施工验收等多个环节,因缺乏装修专业知识、装修行业监管混乱,一直是消费者投诉较多的行业之一。人们在购置房屋的同时,自然更愿意选择一家性价比高的装修公司进行房屋装修,不仅能省时、省力、省心,还能更好地实现装修效果。但是,在此之前,我们需要和装修公司签订合同,那么装修合同会遇到哪些问题,下面小编分享一些法律小知识,大家一定要掌握这些避坑妙招,事先防范装修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一、装修主体韩某与何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生活中,很多人都是通过熟人介绍装修队或包工头进行装修工程外包,认为这种途径既可以熟门熟路,也可以控制成本。实际上往往事与愿违,委托熟人搞装修,发生小瑕疵碍于情面不能锱铢必较,出现较大质量问题更是没有任何赔偿能力,遭遇维权困难。因而,我们要选择正规的装修公司,并做好签约主体资质和履约能力的事前审查。
根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因此,我们挑选装修公司时注意审查以下几点:1、营业执照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目的在于了解法人基础信息、是否具备从业资质及能力、是否通过近期年检审核等;2、装修公司为XX分公司时,主要审查其经营范围是否包括室内装饰、设计或建筑物后期装饰装修等,审查其是否取得以自身名义对外签约和履约的授权手续;3、装修公司派某位区域经理或业务经理代表签约的,需要留意签约代表是否持有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并进一步核实其个人信息。
相关案例:韩某与何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韩某与何某于2017年7月1日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工程项目清单包括整栋楼内隔墙、地砖、墙砖、防水、房门、水电、乳胶漆;承包方式为被告包工包料;总工程款230000元,进场支付70000元,按工程进度付款,剩余20000元于完工后六个月无质量问题付清。施工过程中,双方口头约定增加工程量,即增加楼外四间房屋的装修工程。在增加的工程量完成了80%之后,双方就工程价款协商不成,何某因此停止施工,而韩某则在未与何某结算的情形下将未完工工程发包给其他施工队。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于是否增加工程量及工程款的给付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裁判摘要:韩某主张何某未完成工程施工以致韩某额外支付装修款48000元,韩某提交的照片不足以证明何某离场时的工程状况,工程其后经过案外人的继续施工装修,已无进行评估鉴定的现实条件,而韩某提交的收款收据亦不足以证明何某未完工部分的工程款。综上,韩某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装修预算时某与广州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选定了适格的装修公司后,就要签订装修合同,也要确认装修工程项目及工程材料预算。一般而言,装修工程承包方式分为三种,即施工方包工包料、施工方包工部分包料以及施工方包工业主包料。之后,无论装修公司怎么吹捧自己有这样那样的装修套餐或优惠,也无非是从前述三种类型的方式演变而来,而最终落到合同书上的都是具体详见装修工程预算表。那么我们需要根据自身需求选择装修套餐,并对装修公司的预算逐项核对,尽力避免装修过程中工程增减项引发争议。
根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间数、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基于此,我们需要对装修合同中以下约定保持谨慎态度:1、装修合同约定装修项目及材料详见装修预算表的,消费者要仔细核对预算表中的所有品类,具体而言,大到施工图纸、工程种类以及工程进度方面,小到材料设备明确细节,包括名称、品牌、数量、规格、单价、总价以及质量要求等,尽量看明白预算表中的所有内容,不清楚的地方要及时与装修公司沟通;2、装修合同约定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增项,结算以装修公司实际工程量为准的,这就会影响消费者对于装修包干总价的预期,也是违背了合同订立时公平、诚信原则,因此,签订合同时,提前做好风险防范,比如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项目及工期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或未经业主书面同意,业主有权拒付装修公司更改或增加项目的费用,或其他限制增量的约定。
相关案例:时某与广州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6年5月23日,时某(甲方)与广州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共同签订一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涉讼房屋的设计、施工、安装工程,工程施工装修内容详见《预算报价单》;工程预算总造价为58000元,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施工过程中双方认可的工程修改报价单与此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装修工程的增量、工程计价方式等问题产生了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裁判摘要:法院查明双方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工程预算表虽然约定了工程预算总造价,但同时约定工程完工后,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事实上,2017年5月18日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表》显示,在开关插座及灯位布线等方面确实存在增加工程量的事实。故本案工程款的结算应当据实结算,而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预算总造价进行结算。
三、装修质量颜某与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目前,由装修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占家庭装饰装修合同案件的绝大比例,而从裁判结果来看,消费者追索损害赔偿的胜诉率往往不高,细思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则是合同约定不够全面细致,大多数消费者草率签订了装修公司提供的范本合同,不做详细审查,质量标准及质保承诺等未写入合同,以致纠纷产生依据不足;一则是损害证据保存不完整,比如设计变更、工程增减项、装修材料变化等,不在签约时或履约过程中以书面形式确认,以致后续举证困难。因此,消费者签约时应提高合规意识,损害发生时应及时采用合理、有效的手段保全证据,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消费者如何掌握主动权减少因装修质量问题而遭受的损失,笔者为此提供几点思路:1、工程款支付比例,业主可在装修合同中预留一定比例的价款作为质保金,以约束质保期间内装修公司积极履行保修义务;2、违约责任条款,业主可在装修合同中约定装修材料不符合约定或装修质量有问题时,有权要求装修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赔偿因此给自己造成的全部损失;3、证据保全公证书,若是房屋装修不久出现裂缝、装修材料甲醛超标等问题,业主因缺乏相关专业知识而证明困难,此时可借助第三方公证机构现场以拍照或摄像方式进行证据保全过程的公证,同时,可申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房屋装修进行鉴定,出具房屋装修鉴定报告。
相关案例:颜某与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6年6月5日,颜某(甲方)与浙江某网络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装饰施工内容:《附件一、装饰设计施工图》,承包方式:部分承包(含人工辅材),总价款:69000元。2017年4月份,颜某入住,发现客厅、次卧、厨房、餐厅、卫生间,几乎只要贴地砖的都有空鼓,到后来地砖都翘了,卫生间防水叶没做好,墙壁都发霉了。后多次联系装修公司协商此事未能解决,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裁判摘要:法院认为,对于颜某损害赔偿的诉请,因该损失未实际产生,其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该项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某网络公司对其施工的工程有瑕疵担保责任,涉案房屋装修存在地面空鼓的情况,某网络公司有义务对该工程修理或重作。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任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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