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同单位发生争议后,在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中要求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那么有关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吗?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为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行、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由此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并非是单位同职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的,而是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的。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规定并没有赋于劳动者可以将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或劳动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而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应依法通过申请行政执法的途径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住房补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等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 2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的规定,住房补贴应当属于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毕凤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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