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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新闻纵横》采访岳屾山律师:为何高管患癌后月薪由2.5万降至1200是合理的?

2018年8月10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采访,就高管患癌后月薪由2.5万降至1200为何合理发表看法。

下为中国之声微信公众号2018年8月10日发表文章全文:

日前,有媒体报道,尤先生是厦门一家美资物流公司的大客户经理,已经工作24年。3年前的一次体检,他被确诊为肝癌,住院的次月,他看到工资条时,只有1200元,这就是他病假医疗期间的薪酬。由于原先他的工资高达月薪2.5万,这让他产生巨大的落差。




一、企业负责人柯先生:企业做法合法合规,并非针对一人

该企业厦门区的负责人柯先生在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是根据相关条例支付工资,合法合规。

柯先生:1200元的工资是这样来的,在长病假期间,厦门有一个最低工资标准,在2015年时,最低工资标准是1500元,我们按照80%发放工资,我们并不是针对尤先生给他1200元,而是按照厦门市的规定来发放的。

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发放病假工资。在尤先生患病的2015年,厦门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发放。

企业厦门区负责人柯先生表示,医疗期间对其工资的调整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的,并非只针对一个人进行的调整,公司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

柯先生:2015年他请的病假,企业怎么可以同意那么久。公司是合法合理地做这个事情,2015年到现在已经接近三年的时间,三年里,我们所有的资料记录都有给仲裁法庭,让其知晓中间的过程,当时我们也准备了相关的资料给法庭那里,尤先生也请了两位律师协助他。

据悉,尤先生的主张已在仲裁阶段被仲裁机构驳回,其表示将到法院进一步起诉。

二、律师:企业做法确实符合要求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对中国之声记者说:如果确实是患病在医疗期内的话,对企业来说他应该负担的就是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支付。员工对企业做了很大贡献,但是从目前国家的规定来看,只要是企业符合规定就可以了,至于是多给些还是少给些,是按照国家规定还是自己的更高的标准,就要看企业自身了,看自身有没有这样的规章或者劳动合同中有没有相应的约定。而且,如果这个员工是请病假,在此期间,对于企业来说他没有价值贡献的,如果一定要按照正常上班来支付工资,对于企业负担是比较大的。目前看,像北京、厦门,这种情况下都是一般不得低于本年度的最低标准的80%。

另据当地媒体报道,尤先生的医社保自缴部分金额高达4000多元。这样一来,扣除1200元工资,他还得交3000多元给公司缴医社保。记者了解到,按照规定,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按照上年度收入的月均数量计算,因此尤先生确实需要缴纳高额的医社保费用。

岳屾山律师表示,自缴部分属于工资的范畴,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尤先生并不应该再交3000多元,而应该在扣除自缴部分后,拿到1200元的保障工资。

岳屾山:是按照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这就涉及到基数调整,刚生病那时候的社保基数比较高的,缴完后拿到手的钱应该是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律师:普通人可通过保险来抵御此类风险

对于此类风险,普通人又该如何抵御?岳屾山律师认为,除了社保、医保,还可选购商业保险,来降低风险,降低患病后的支出成本,像社保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针对大病的商业医疗保险,这样能够有所保障

记者:马闯

公号编辑:满朝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