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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屾山律师作客央视《热线12》 就“上海女子贩卖假毒品被判刑”发表新闻时评



2018年7月20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作客中央电视台《热线12》直播现场,就上海女子贩卖假毒品被判刑发表新闻时评。

新闻背景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假"毒品"的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徐某接到闺蜜孙某向其购买冰毒的电话,两人谈妥价格后约定当面交易。当晚12时左右,徐某从老朋友王某处拿到所谓的冰毒后,在与孙某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但出人意料的是,经鉴定,徐某这包重0.85克的"白色晶体",并未检测出常见的毒品成分。最终,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徐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二千元人民币。

主观故意罪责难逃 未遂可从轻减轻处罚

岳屾山律师指出,贩卖毒品是一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此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如果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或者海洛因的数量在50克以上的,甚至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或者海洛因的数量不满10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行为人贩卖毒品具体的次数、种类、数量等,对应不同的量刑。

贩卖毒品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在贩卖时,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贩卖的是毒品,即使其不知道毒品的性能、名称或者作用,也构成了贩卖毒品罪。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认为是毒品,哪怕这个毒品本身是假的,其实也可以构成本罪。

此外,本案中最终售卖的是一种假毒品,没有实际完成毒品的销售,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这属于基于行为人自身原因以外的客观因素导致没有销售完成,属于犯罪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