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电话连线,就明知故犯 陕西太白山保护区内‘野泳’引众怒发表新闻时评。
岳屾山律师指出,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第29条第2款规定: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因此,在这种禁止游泳的地方游泳或者他们不让游就悄悄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而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4条的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最近这种不文明的现象屡有发生,例如之前黄山驴友因不听劝阻擅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导致被困等。这种行为不仅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不但要受到处罚,其自身的生命安全也存在很大的风险,而且也增加了景区的管理成本。
近年来,随着社会物质文化水平的显著提高,广大居民越来越多地选择以外出旅游的方式开拓眼界、丰富生活,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这种不文明现象层出不穷,如违反景区规定随意乱刻乱画、不服从景区管理等,缺乏应有的公德意识。其实,这既是一种不文明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相关行为人不仅可能会被处以行政处罚,也有可能因在景区、保护区破坏文物涉嫌犯罪。
除了要对这些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还要加强教育,特别是公德意识教育。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我们首先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还要以更高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另外,除了需要新闻媒体等对此类不文明的行为及后果予以揭示、通报的宣传教育外,还需要广大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如不随地吐痰、驾车礼让行人、不乱扔垃圾等等,都能逐步提高我们的公德意识。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公德意识教育一定不能忽视,希望能够通过这种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来逐步提高我们的公德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