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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东方时空》就“甘肃女孩跳楼轻生被‘围观’最终身亡”事件电话采访岳屾山律师


018年6月26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电话采访,就甘肃女孩跳楼轻生被‘围观’最终身亡发表新闻时评。

新闻背景

2018年6月20日下午,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一名19岁的女孩坐在当地一栋百货大楼8层的窗户外侧,准备跳楼轻生。在现场公安、消防人员展开紧张营救的同时,竟然有围观群众不断鼓掌起哄,用幸灾乐祸的语气,怂恿、刺激女孩快点跳下来,甚至有人直接打开网络直播软件,随时准备记录下这纵身一跃的瞬间。最终,经过4个多小时的努力,女孩仍不幸坠楼身亡。我们在为一个年轻生命的陨落感到惋惜之外,更因为一些看客的冷漠与麻木感到寒心与冰冷,看客心态也激起了社会媒体与公众的广泛讨论。

法律对起哄者行为定性存在难度

岳屾山律师指出,对围观跳楼、起哄并对跳楼人员进行刺激的行为并非首次出现,但在法律上对起哄者的上述行为定性存在着难度。

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教唆、怂恿他人自杀的,可能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此处对于故意杀人罪的理解,并非是指起哄者直接实施了推搡、杀害等行为,而是指通过怂恿、教唆、刺激,导致他人产生自杀的想法并实施了自杀的行为,则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在此事件中对起哄者故意杀人罪的认定难度较大,因为起哄者对他人的怂恿、刺激行为与他人跳楼身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较难判定,如果有充分证据表明他人的跳楼身亡结果与起哄者的怂恿、刺激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可以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若不能认定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或者只是起到微小的影响作用,则很难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外,对起哄者、围观刺激者还可以运用行政处罚的方式予以规制。如果围观者以寻求刺激的态度和心理实施了刺激、怂恿等行为,则可能涉嫌构成寻衅滋事,可以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网络恶意围观同样承担法律责任

岳屾山律师表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于在网络上进行直播或发帖的人群应当予以区分,根据不同情形予以处理。其中,如果只是对现场真实发生情形进行直播或发帖描述,因为缺乏损害他人权益的主观故意,此类人群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较小;如果在网络直播或发帖过程中使用了侮辱性、污蔑性语言或发表了其他不当言论,则有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行政违法等责任,如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即对其中的两个人实施了行政拘留。

行政处罚可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不管是在现实生活还是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对在围观起哄过程中,发表侮辱性、污蔑性等不当言论或者抱着看热闹不嫌事大的冷血心态实施怂恿、刺激的行为人,不仅需要从道德上予以严厉的谴责,更需要在法律层面予以相应的处罚,从而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意自身的言行。

当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有了清楚的认识并能对其行为责任能否承担有了充分评估之后,其实施某些行为之前即会认真考虑是否能够承担相应的后果,从而对潜在的看热闹不嫌事大的人起到应有的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