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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主任王洪涛律师接受三亚电视台采访,解读黑救护车法律问题

2016年7月12日,三亚电视台到我所就黑救护车问题,采访我所主任王洪涛律师。王律师讲道,黑救护车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或者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用这个称呼,其主要就是指对普通民用车辆私自进行改装,未取得正规的救护车执照,私自开展伤病人员或尸体转运业务,非法牟取利益的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救护车属于专用特种车辆,有特定的喷涂标志图案,安装专用的警报器,车内设施进行了专业改装,只有正规的医疗卫生机构才能购买使用。
非法改装出来的黑救护车,如果存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等行为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