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古董收藏家,因其子欲创业,便拿出其一件非常贵重的古董交给其子,并表示是作为对其创业的支持赠与给儿子。后张某再婚妻子知道此情况,对此不满并让张某要回该古董。张某能要回该赠与物品吗?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张某已经将其古董交付给其子,因动产交付财产权利即转移,此时张某的财产权利已经发生了转移,因此张某丧失了任意撤销权,无法以此为由要回古董。那么对于财产权利发生转移的赠与行为就都无法撤销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仅规定了任意撤销权,还规定了法定撤销权,不管是何种性质的赠与,不管财产权利是否发生转移,只要满足其任意一款规定情形,即可撤销。因张某与受让人系父子关系,有法定扶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受赠人有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如果张某之子在有扶养能力的前提下,而拒绝履行对张某应尽的扶养义务时,张某有权行使该撤销权,可以要求其子将上述古董归还给张某。
如果此时古董已经被张某之子变卖或者灭失的,因该古董为特定物无法返还,张某之子应按古董价值对张某进行赔偿。当然,如果张某之子的变卖行为是为了避免返还张某该古董而与第三人进行的恶意串通,那么该变卖行为无效,该古董仍应返还给张某。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履行。即张某应在知道或应知其子拒绝对其履行扶养义务之日起一年内形式该撤销权。
律师提醒:
1、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但需在财产权利发生转移以前行使,同时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即便财产权利未发生转移,也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因此赠与人在赠与前应谨慎考虑。
2、赠与人具有法定撤销权,无论财产权利是否发生转移,无论何种性质的赠与合同,只要符合其法定情形皆可撤销,因此受让人应履行应尽义务。
3、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有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文/刘威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