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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中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023年4月,张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因张某未发现同侧前方正常骑自行车的李某,将李某撞倒,造成李某受伤当场晕厥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无证驾驶、逃逸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23年7月,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将张某移送起诉。李某家属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观点:

在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得到支持在实务中存在一定争议。主张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依据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该条款似乎直接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但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是对刑附民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的一般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是对交通肇事犯罪的侵权赔偿作出的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即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进行解释,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故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有权据此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考虑到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不足, 为避免出现“空判”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在判决中法院可能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然而,为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笔者则认为应当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若仅因被告人缺乏赔偿能力而不断让渡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造成司法公正的缺失,损害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利益,这可能会引发更激烈的社会矛盾。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如何处理,有待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给予进一步明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文/律师助理 徐子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