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媒体报道

养子女是否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

案例:

纪某治与纪某琴系同胞姐妹关系,纪某治自幼送给别人收养,但在成年后仍与生母保持来往,生活上多方给予关照。且在生母去世后,纪某治与纪某琴两人共同对其安葬,现双方对其母亲遗留的财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已被别人收养的纪某治是否有继承其生母遗产的权利?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纪某治自幼由他人收养,其与生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消除。所以,纪某治不能作为其生母的法定继承人,也不能继承其生母的遗产。但是,因纪某治对其生母生前扶养较多,其生母去世后,纪某治又对其进行安葬,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对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故纪某治依法可适当分得其生母遗产。

本案中,鉴于纪某治长期对其生母给予生活上关照和经济上扶助,故虽被别人收养,纪某治可依法享有适当分得其生母遗产的权利。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第十条:“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文/杨楠楠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