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媒体报道

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补签借条有效吗?

宋先生与赵先生系多年好友,因赵先生家遇变故急需用钱,遂从宋先生处借款10万元,双方仅就此债务简单约定了数额和双方当事人姓名,未约定还款期限,碍于情面宋先生一直未向赵先生主张债权。自赵先生借款之日起至今已经五年有余,宋先生的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如果诉讼时效已过,双方能否通过重新签署协议实现宋先生的债权呢?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之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那么宋先生的债权已经发生了五年,是不是就过了诉讼时效了呢?


诉讼时效是否已过,关键问题要看该三年的起算点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宋、赵二人是债权债务关系,宋先生的权利受到损害之日为赵先生应履行义务之日,即赵先生应还款之日。因双方并未约定何时还款,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此,宋先生可以随时向赵先生主张债权,当宋先生向赵先生主张债权而遭到拒绝后,其权利才属于受到侵害。因此本案中宋先生的权利还未受到损害,诉讼时效起点未发生,即未过诉讼时效。


那么如果宋先生的债权过了诉讼时效,就真的完全丧失债权了吗?答案是否定的。首先,过了诉讼时效宋先生依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赵先生并未提出时效抗辩,宋先生仍然具有胜诉权。其次,在赵先生同意履行或已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即便诉讼时效已过,在其他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宋先生仍可以实现自己的债权。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赵先生的“同意履行”要做好相关证据留存。


而更为稳妥的方式为:如赵先生同意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双方可以就此形成新的协议,并在落款处填写实际签署日期。根据我国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此种情形下,双方等于形成了新的意思表示,诉讼时效应重新起算,而对于原债务的诉讼时效,依据上述规定,债权人相当于放弃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可见,就算诉讼时效已过,如赵先生同意重新签署新的协议,或者做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承诺等,即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此时,诉讼时效应重新起算,但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最长期限为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律师提醒:


1、在签订借条或借款协议时,应明确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借贷双方身份等信息,将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于其后,并保留借款人已收到相关款项的证据,最好是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以固定证据。

2、债权人应积极行使债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权利。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应留书面、录音或视频等证明债权人已进行通知的证据材料。

3、如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应尽可能取得债务人同意偿还该债务的证据,最好与对方重新签订一份借款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刘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