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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恶小而为之 有所敬畏 恪守法律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中旬,韩某经朋友牵线搭桥,为赚取收益,在知道他人利用自己开的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在朋友的要求和授意下,以自己及其母亲、女友名义办理银行卡共11张,出售给上家,获利人民币5500元。并按照上家要求利用办理的银行卡存取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37846元、11张银行卡的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5,380,825.08元。2021年4月20日,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1、《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 号,自2019年11 月1 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


5、《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2022 年3 月22日)


律师提示: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即收购、出售、出租闲置的信用卡、个人银行账户(银行卡)等,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相关网络账号密码,供犯罪分子走账按照走账的金额来获得一定比例的报酬;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相关信息资料;这两种行为都是帮助行为,即帮助他人进行网络犯罪的行为举动。


虽然“帮信罪”立法入罪时间不久,但利用网络技术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领域。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帮信罪”起诉的人数已居于所有刑事犯罪案件的第三位(前两位分别为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成为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的第一大罪名。


近些年,帮信罪呈现出无业人员多、初犯多、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且年龄较小等特点,很多犯罪嫌疑人还是在校学生或刚毕业的学生,即沦为“两卡”犯罪“工具人”、诈骗犯罪“帮凶”。帮信罪自2019年激增,虽然与国家“断卡”行动有关,但这些人普遍存在贪图小利、侥幸心理以及法律知识匮乏等特点。案发后多以不知情为借口,殊不知“事先不知情”,不是免罚理由。


侥幸是毁灭的开始,贪婪乃自戕的钢刀。“帮信”即为“帮凶”,切莫贪图小利将“两卡”出借他人,变成犯罪的“工具人”,有所敬畏,恪守法律,不越雷池半步。


文/律师助理 谢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