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媒体报道

岳成普法|民间借贷那点事儿

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往来越来越频繁,随之而来的是借贷关系的活跃。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通常选择通过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获得资金,而在日常生活中,发生在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作为另一种传统融资方式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种常见的互助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间借贷。因民间借贷所涉主体不具有放贷专业性,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且基于信赖或血缘关系,多是在朋友、亲属之间形成的借款。


所以,当民间借贷双方发生纠纷,往往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各执其词的复杂情况,甚至于,很多民间借贷的出借人爽快的交付了借款,但未索要任何凭证,将本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事,变成了一笔“良心账”,就此引发的出借人败诉案件不胜枚举。借的时候好好滴,现在钱没了?!那么对外借款时,出借人应该注意什么呢?


法律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律师说法:

在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出借人不仅需举证证明当事人双方存在借款合意,还需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出借人以银行转账或微信、支付宝转账的形式交付借款,会形成银行转账流水或聊天信息等凭证,交付借款的事实较为容易证明。如出借人以现金或委托他人交付又未索要借据或收条,一旦借款人对借款予以否认,出借人将面临无法证明出借事实的客观存在,从而败诉的风险。对此提醒出借人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索要借据、收条等相关出借凭证,必要的情况下可通过电话录音、微信、短信等方式组织收集相关出借的证据。建议组织收集上述证据时应明确借款时间和具体出借金额,以便发生纠纷后能够顺利实现债权。


法律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律师说法: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律师助理 李宏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