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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中国之声采访岳屾山律师:男子骑小黄车猝死法院判ofo补偿15万引质疑

2019年1月27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采访,就男子骑小黄车猝死法院判ofo补偿15万引质疑发表评论。
下为央广中国之声《新闻纵横》微信公众号文章全文:
男子骑小黄车猝死法院判ofo补偿15万引质疑
ofo:已处理完,谢谢关注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这份文书是对2017年浙江杭州一名男子骑ofo小黄车猝死一案做出的判决。

根据判决书披露,2017年7月25日下午,在浙江杭州,该男子通过支付宝扫码方式解锁了一辆ofo小黄车,骑行过程中突然从车上摔下,倒地昏迷,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猝死,未发现明显致命外伤。此后,死者父母向ofo小黄车的运营方北京拜克洛克公司索赔117万余元,浙江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小黄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
法院认为,虽然ofo小黄车公司在姚先生死亡中无过错,但姚先生作为小黄车的使用人,客观上支持了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使其获得了经营利益,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应由小黄车公司就姚先生的死亡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小黄车一方没有直接责任,为何仍被判支付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ofo小黄车公司为小黄车投保了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2017年8月3号,太平洋保险公司曾向死者家属下达尸检通知书,但其家属拒绝尸检,因此太平洋保险公司拒绝受理,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合法合规。
赵占领介绍:要进行保险理赔,它应当符合这个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一些条件,包括这是意外。既然是意外,就需要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他是猝死,而不是因为其他的原因导致的(死亡)。所以保险公司的要求也不能说是没有理由和没有依据的。
赵占领进一步分析,从医院诊断看,死者和拜克公司对其死亡均无过错行为,因此原告以被告拜克公司侵权为由诉请赔偿缺乏依据。
用户和小黄车之间,是一个单车的租赁合同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小黄车它并不存在违约的行为,同时用户猝死,可能是因为自身的原因导致的。那么他和小黄车之间也没有一个直接的因果关系,也不构成侵权行为。所以在法律上来讲,小黄车并没有直接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舆论关注的焦点是,但既然ofo小黄车一方无过错,为什么法院还要判其支付15万元的赔偿金?共享单车平台究竟是否该为此担责?对此赵占领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的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
但是毕竟用户骑的是小黄车的单车,那么小黄车应当有一定的提示的义务。 比如说用户有某种疾病,不适合去骑自行车,或者是骑自行车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意外,它应当尽到这样的一些提醒。但实际上它没有提醒。另外从公平责任角度来讲,法院肯定会判小黄车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担责任比例一般不会太高,可能20%都不到。这就是基于一个公平原则。

律师:司法实践中公平责任使用要慎重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则表示,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公平责任使用一定要慎重:
判决书上直接能看出来适用了侵权责任法第24条,24条说的就是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要视情况,依据公平原则来合理分担费用。死者家属方不同意尸检从而导致死因不明,法院推定没有过错,这一点可能是有一定问题存在。因为我们说这个人到底什么原因导致死亡,死因应该查明。如果查不明的话,家属在举证是存在瑕疵或者说是有问题的,不能直接推定死因不明死亡就没有过错,就进行公平原则划分。
公平原则确实是维护社会公平分担社会损失的一种形式,我们在法律上是允许有的,但前提是首先双方没有过错,再一个确实是为了公平和合法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适用的,这起案件我个人认为是存在一些问题的,这样适用的话,可能导致以后整个侵权责任法在适用过程当中,对于公平责任使用方面,可能存在一定问题,因为虽然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法院判决还是有一定指引性,这对于以后的适用,有不同的理解或不同的判决,导致适用混乱。


有关这起事件,ofo小黄车有关负责人昨晚在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给出书面回应称:此案件在2018年即审理并处理完结,谢谢大家的关注。根据去年的法院判决结果,ofo是无过错方,所以并不影响用户骑行规则条款。截止发稿,法院方面暂未对相关讨论做出回应。

央广记者:李欣、杨钧天

新媒体编辑:周文超、傅博凡、张说地(见习)

来源:中国之声《新闻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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