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7日,新华网《民生观察》栏目采访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岳律师就“小区公共收益如何不再‘隐身’”发表法律观点。
近日,上海一名大学生用网购的“通用钥匙”关停住宅小区电梯广告屏的事件引发热议,使小区公共收益的归属与管理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当前,许多小区存在电梯广告、公共车位租赁等公共收益不透明、“说不清、用不了”等现象。那么,这些利用公共区域产生的收益究竟归谁所有?应当由谁管理?又该如何规范使用与监督?
岳屾山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共有部分一般包括建筑物大堂、楼道、电梯间、外墙、屋顶、公共绿地、道路、物业用房以及占用共有道路或场地的停车位等。岳律师强调,管理方(如物业公司)可扣除广告招商维护、电费、税费及必要劳务支出等合理成本,但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合同明确约定,物业公司无权擅自截留或挪用扣除成本后的净收益。此外,业主对公共收益享有知情权,管理人应履行公示与报告义务。
针对如何让公共收益不再“隐身”,岳律师建议规范操作流程,对于已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应由业委会组织业主大会表决,随后由业委会与广告商等签约(或授权物业公司签署),并将收益纳入业委会账户或共管账户。对于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物业公司在利用公共区域经营前,须先行取得法定比例业主的同意,并定期公示详细账目,接受业主监督,同时社区居委会(街道办)应履行指导与监督职责。
岳律师特别说明,公共收益不得直接用于抵扣个别业主欠缴的物业费,而应用于提升小区整体品质,如翻新公共区域、维修公用设施等,并保持收支透明,以此建立良性循环。